构建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的思考

2023-06-19 16:37:08 来源:工人日报

观 点

当前,应优化生育假期制度,构建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促进个人、家庭、企业、国家、社会均适度承担相应生育成本与责任,在发挥鼓励生育作用的同时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完善生育休假”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并要求“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当前,如何优化生育假期制度及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挥鼓励生育作用的同时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成为我国现行三孩政策实施背景下有待回答的命题。


(资料图)

当前女性面临的生育和职业发展两难处境

宽松化生育政策的出台通常伴随着一系列鼓励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以及生育福利,特别是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制度的设置和优化,一直是近年来立法的着力点。生育假期制度是实现女性生育权与劳动权平衡的重要制度,为女性生育提供了经济、时间、劳动保护等多方面支持。然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受劳动用工成本提升和一些固有观念影响,很多职场女性面临生育和职业发展的两难处境。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女性是承担生育和家庭照料的主力军,相关调查显示,0~17岁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辅导作业和接送主要由母亲承担的分别占76.1%、67.5%和63.6%。育龄女性倾向于选择“生育友好型”工作,但这容易降低女性就业层次,拉大职业差距。同时,随着生育假期的延长和生育保险及各种津贴的增加,企业会重新评估用人成本及用工风险。相关调研显示,实践中,一些企业将性别、生育状况等作为隐性指标,还有企业在女职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含有禁孕条款的劳动合同,或安排职工生育顺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此外,从各地政策来看,女性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的法定产假大多在128~158天之间,而幼儿园一般招收3岁及以上儿童,这两个时限之间存在空缺期,使女性面临家庭照料与职业发展的两难选择。

传统单向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的反思

笔者认为,导致育龄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传统单向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即生育责任过多由女性分担、额外生育成本过多由企业承担导致单一流动趋向的生育假期制度模式。

第一,制度思路过度强调女性生育责任。从单独二孩政策到全面三孩政策,我国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核心始终围绕提高女性生育假期的时间待遇与经济待遇,以期提升女性生育意愿,但缺乏性别平等的发展视角。例如,育儿假缺乏强制性或性别配额,导致育儿假框架内没有强化男性的生育责任。另外,现行的生育假期制度无论是在休假时长还是休假方式上都忽略了女职工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二,假期成本过多由企业分担。生育假期制度被赋予了适度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多重任务,故个人、家庭、企业、国家、社会都应适度承担相应的生育成本与责任。目前,生育假期制度的主要问题即在于各个主体在假期成本上未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特别是各地对生育假期期间的经济支持规定不一,由此造成生育休假增加的成本,最终可能仍由企业负担。此外,在财税支持政策上,一方面,缺乏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将生育假期成本转移到社会共同承担的举措;另一方面,缺少可以规范财政补贴的基本法律,不利于财政补贴的规范化、合理化。

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构建的建议

现行“传统单向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应向“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转变。

第一,重塑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理念。一是提升性别平等理念。生育假期制度应更加注重对男性生育权的保障和生育责任的分配,平等分配男女之间照料家庭的责任。二是合理分担生育假期成本。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企业生育假期成本负担,提高国家和社会的生育假期成本分担,形成多元主体合理分担机制,有效缓解因生育成本所导致的女性就业门槛。

第二,重构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一是保障男性休假权利。首先,明确规定陪产假和育儿假。统一各地对假期的名称和具体规定,避免因地域不同使职工休假权利和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成本有所差异。其次,陪产假应具有强制性,育儿假也应设置专属于父亲的假期。二是灵活设置休假安排。产假制度需弹性设计,建议在对女职工生育健康保护进行科学评估之后,统一确定女职工强制休假期限,其他时间由女职工自由决定。同时,尝试多样化的育儿假休假方式。例如,可选择分段休假、非全日制形式休假等方式。此外,还应鼓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灵活安排生育期间的休假、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三是合理设计休假长度。对于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这样具有普惠性质的假期天数的设置,应当有统一标准,由国家统一协调,合理设计各类生育假期的长度。

第三,健全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的配套支持措施。一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优化生育保险缴费模式,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用社会保险机制分担企业责任。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将奖励产假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并增设陪产假和育儿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降低因职工生育休假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招聘女职工人数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或减免;为生育友好型企业提供财税支持,如针对孕妇休息室、母婴哺乳室等的建设支出提供现金补贴;为企业因职工生育额外支出的用人成本提供财政补贴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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