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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盗图冒充他人发送“不雅照”?法院:名誉侵权!

2023-08-03 18:53:40 来源:封面新闻


(相关资料图)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涉网络暴力新闻发布会,通报涉网络暴力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刘某诉赵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入选典型案例。法院表示,被告长期盗用原告朋友圈照片及文字在其注册的微博账户中发布,容易使得读者认为该账户为原告持有,且被告利用该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的女性暴露照片,该行为必然致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为大学同学,并互为微信好友。被告赵某持续两年多时间复制原告发布在朋友圈、微博的照片及文字,发布在自己注册的、仿冒原告的微博账户中,营造仿冒微博账户为原告使用的假象。

被告利用仿冒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让其他用户误以为色情图片的主角为原告,或认为原告使用该微博账号从事违法交易。原告发现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被告长期盗用原告朋友圈照片及文字在其注册的微博账户中发布,容易使得读者认为该账户为原告持有,且被告利用该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的女性暴露照片,该行为必然致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大网络用户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遭受网络暴力等现象,此类以影射方式贬损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如何判断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人,并不必须要求侵权言论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该人即可。

例如本案中,被告私信中发布的女性暴露图片虽然模糊了面部,但是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力,足以将发送该照片的账号或照片本身与原告对应,即可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指向原告。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遭遇网络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可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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